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副行长“泄密”该不该拘留

1999-04-24 来源:生活时报 《法制日报》 章金生 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 贾德旺 律师 我有话说

去年11月初,宝塔区李渠镇阳山村因征地有了一笔资金。11月23日上午,该村在区农行开设了临时存款账户。下午一上班,该村村长就到区征迁办公室办理转款,同时该村支书,会计同镇农经站站长一起在农行副行长申红卫办公室等候此款到来,准备提取兑付村民。

就在这时,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人员来到申红卫的办公室,当众出示了要求协助冻结阳山村征地款的通知书。申红卫接到通知书后,立即签批了“请营业部协助”。在营业部,接柜员说阳山村上午刚开户,现在还没有存款。接着,执行人员从征迁办获悉:阳山村的村长要求不转款了。

执行庭人员扑了个空。当天下午4时,执行庭传讯了申红卫,26日又以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为由拘留了申,同时对农行做出了罚款3万元的决定。

市中院执行庭庭长张竹林对记者说,申红卫“通风报信”的事实有三条。一是暗示,他在协助通知书上签字前,明知在场有阳山村的支书等人,口中还念出“冻结阳山村65万元”。二是明告,他告诉了村支书执行人员是法院的。三是提供通讯工具,通知村长不要转款的电话就是从申的办公室里打出的。张庭长认为,申红卫的上述做法,阻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,致使本应能冻结的存款没能成功冻结。

对法院的拘留决定,申红卫说:“这完全是执行人员滥用职权、泄个人私愤所致。对银行来说,客户转不转款,是他们的权利。而当执行人员得知阳山村不转款后,莫名其妙地迁怒于我,无端指责我通风报信,言辞过激,态度蛮横。在当时的情况下,我不客气地请他们离开我的办公室,这惹怒了张竹林等执行人员。法院拘留我时正值下班高峰期,用两辆警车堵住我行大门,警笛长鸣,给我戴背铐,由两名法警押解,招引大量群众围观,给我个人身心和单位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。”

法院拘留农行副行长,在延安城造成了很大的影响。11月30日,拘留期间“承认并改正错误”的申红卫被提前解除拘留。记者在市中院采访时没有看到申红卫“承认并改正错误”的任何记录。该院院长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说:“对申红卫拘留,对农行罚款,主要是为了教育教育他们,现在他们态度有了好转,人放了也就放了,罚款我们也不要了。”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:“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(五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,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,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同时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24条规定:“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;(3)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,给当事人通风报信,协助其转移、隐匿财产的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:“对单位的罚款金额,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,被拘留人,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。在拘留期间,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,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。”本案中,如果“通风报信”查证属实,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拘留、罚款的决定。另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:“罚款、拘留应当用决定书,对决定不服的,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。”如果副行长认为自己没有通风报信,对拘留的决定不服,可以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方式来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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